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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则

2019-07-13
来源: 海宏盛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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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的一般规则

1.气体灭火系统保护区应根据保护区内可燃物的相应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计算确定。

2.具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液体火灾保护区应设计成惰性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火灾和固体火灾对于保护区域,应使用灭火设计的浓度。

3.当多个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应根据最大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确定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浓度。

4.当两个或多个保护区域使用组合分配系统时,组合分配系统应保护区域不超过八个。

5.组合配电系统中储存的灭火剂数量应由储存容量最大的保护区确定。

6.灭火系统中储存的灭火剂数量应为保护区设计数量与储存容器剩余量的总和。管网中的剩余金额。

7.如果灭火系统的存储系统在72小时内无法重新填充,则应将备用量设置为原始存储容量的100%。系统。

8.灭火系统的设计温度应为20°C。

9。同一集管上的储存容器应具有相同的规格,充气压力和填充能力。

10。在相同的保护区域中,当设计两个或三个套管网络时,可以单独设置集管和系统启动设备s必须共享。每根管子上的喷嘴流量应按照相同的灭火设计浓度和相同的排放时间设计。

11.不应使用四通管道转移管网。

12.喷嘴的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应符合下列要求:最大保护高度不应大于6.5m;最小保护高度不应小于0.3m;当喷嘴安装高度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大于4.5m;当喷嘴安装高度不小于1.5m时,保护半径不应超过7.5m。

13.喷嘴应安装在靠近保护区顶部的位置,距离顶面的最大距离不宜合适。超过0.5米。

14.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设置不应超过10个单位。

15.当同一保护区内安装了多个预制灭火系统时,可以同时启动,且运动响应时间差不得超过2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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